1.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是監理項目的總負責人,對內向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建設單位負責。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監理大綱和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崗位職責,并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調整。
2.收集工程監理有關資料
(1)反映工程項目特征的有關資料。
(2)反映當地工程建設政策、法規的有關資料。
(3)反映工程所在地區經濟狀況等建設條件的資料。
(4)類似工程項目建設情況的有關資料。
3.編制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規劃是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監理實施細則是針對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規范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的時序性。指建設工程監理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展開。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是協調進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建設工程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該確定,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明確的限定。
5.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正式驗收前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工程監理意見。
6.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文件資料
如合同未作明確規定,一般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類簽證等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