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屬于教材第十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中內容,考綱要求掌握基金募集的概念與程序、掌握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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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一、基金募集程序:申請→注冊→發售→基金合同生效
注冊制度:公募基金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注冊審查:證監會自受理公募基金的募集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
二、基金的發售條件
1、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4、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證監會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證監會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募集結束前,不得動用。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準予注冊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
開放式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備案手續。
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
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習題精選
1.關于公募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A.合同自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成立并生效
B.合同自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后生效
C.合同自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D.合同自完成基金備案手續后成立并生效
2.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經過()四個步驟。
A.基金募集的申請、基金募集的注冊、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驗資
B.基金募集的申請、基金募集的審批、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合同的生效
C.基金募集的申請、基金募集的注冊、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合同的生效
D.基金募集的申請、基金募集的審批、基金募集的注冊、基金驗資
3.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A.3,3
B.10,10
C.10,5
D.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