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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科目一》第22章第4節 基金銷售適用型與投資者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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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銷售適用性和投資者適當性的指導原則、管理制度
(1)指導原則: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有效性、差異性。
(2)管理制度:①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③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④對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匹配的方法。
⑤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風控制度。
2、基金銷售適用性和投資者適當性渠道審慎調查的要求
(1)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做到客觀準確,減少主觀因素和人為因素。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代銷機構的審慎調查,應優先根據被調查方公開披露的信息開展。
3、基金銷售適用性和投資者適當性產品風險評價的要求
(1)招募說明書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2)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3)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4)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
4、基金銷售適用性和投資者適當性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的要求
(1)風險承受能力:分別為C1、C2、C3、C4、C5,其中C1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
(2)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評價。
①已購買產品的投資進行追溯調查;
②對放棄接受調查的,應通過其他合理的規則或方法評價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定期、不定期的提示投資人重新接受風險能力調查。
(4)投資人主動認購/申購風險超越其承受能力
①銷售機構應當在其認購或申購時進行風險確認;
②并在銷售信息管理平臺上記錄其確認信息。
5、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高管
(2)經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子公司、私募管理人
(3)上述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如:證券公司資管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
(4)社保、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5)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組織:
①最近1年末凈資產≥2000萬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1000萬元;
③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6)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資產≥5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平均收入≥50萬元;
②具有2年以上金融投資經歷或金融相關工作經歷,或專業投資者的高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行業的注會和律師。
6、基金銷售適用性和投資者適當性的實施保障
(1)銷售機構通過內控制度保障銷售適用性的實施
(2)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其行為、誠信、獎懲等
(3)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及投訴處理制度
(4)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管理自查
(5)匹配方案、警示性告知自律、自查報告等保存期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