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去承攬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了不同資質建筑業企業的承攬工程的范圍:
1.施工總承包企業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2.專業承包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3.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二、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即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商是違法的分包商。
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做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實施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笫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既可以以合同約定產生,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產生。建設單位雖然和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當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建設單位既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單位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分包單位不得拒絕。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已過當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或者各自過錯大小確定;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超過其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