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明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在法律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業資格”日前指建造師執業資格。根據《建設工稗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l條的規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工程公司(分公司、區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專業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勞動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
(2)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為:
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
•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萬~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
•1億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5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200人的,應設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并不少于企業總人數的5‰。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這條規定賦予了總承包商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權,其中也包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同時,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2.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現場往往同時有多個分包單位同時在施工現場作業,需要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協調。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