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96熟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建[2000]151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方案,具體包括:
•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和助理質量監督工程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工程特點,明確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
•在方案中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作出實施監督的詳細計劃安排;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包括:
•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地保證體系和質地責任制落實情況;
•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包括::
•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現場實地抽查;
•對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
•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
•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
•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是否符合國家驗收標準。
(6)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