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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23熟悉水、大氣、噪聲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是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則性規定
1.水污染的環境影響評價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2.水污染防護設施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因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3.繳納排污費用
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下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標準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并將治理規劃報所住地的縣級以上地廳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二)防治水污染的具體規定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體規定
(1)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2)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3)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4)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5)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9)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體規定
(1)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2)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3)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4)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二、大氣污染防治
所謂“大氣污染”是指有害物質進入大氣,對人類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如果對它不加以控制和防治,將嚴重地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生存條件。
(一)防治大氣污染的原則性規定
1.大氣污染的環境影響評價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2.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繳納排污費用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
(二)防止大氣污染的具體規定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具體規定包括:
(1)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2)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3)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4)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5)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