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則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在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規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一)防治噪聲污染的原則性規定
1.噪聲污染的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2.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繳納排污費用
(二)防治噪聲污染的具體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噪聲是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具體規定有: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4)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是指固體廢物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過程中產生的危害環境的現象。
(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原則性規定
1.固體廢物污染的環境影響評價
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具體規定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具體規定包括:
(1)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3)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4)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5)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6)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7)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8)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具體規定行:
(1)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7)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8)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1Z301130~1Z301131
1Z301130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白199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節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
lZ30113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
所謂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十一五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規定了節能的十大重點工程,分別是: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建筑節能工程、綠色照明工程、政府機構節能工程、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根據《節約能源法》第12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