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的人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建設國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依據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11.3.3款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之前,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第l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人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27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指令有誤而導致施工現場停止施工,產生的費用就要由建設單位承擔。也就是說,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索賠,而不是直接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考試大一級建造師
同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9條還規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對周邊環境采取防護措施
工程建設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必須要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不良影響。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一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