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180~1Z301181
1Z301180勞動法
1Z301181掌握勞動合同制度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與民事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1.勞動者
勞動者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為勞動者。應當具備主體資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指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系。
2.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勞動者并付給其報酬的單位。在我國,用人單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二)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表明書面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
(三)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且具有強制性規定。法律雖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但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否則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及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可備條款
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備條款主要包括:
(1)試,用期條款
《勞動法》笫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保守商業秘密條款
(二)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收欺詐、脅迫等于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