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建筑工程承包書面合同,包/考試大一級建造師/括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
2。開工日期、延期開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3。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證明材料。
4。材料供應方式、未按約定標準或期限供應材料或雙方協商變更材料的證明材料。
5。工程質量鑒定結論。
6。竣工報告、延期竣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7。竣工驗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驗收原因的證明材料。
8。工程結算方式。決算報告或建設銀行審定的決算。
9。保修期內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的范圍、時間和承包人拒絕維修,發包人委托他人維修費用的證明材料。
10。違約方的主要違約事實,及應承/考試大一級建造師/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或證據線索。不能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也不能指示或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