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20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一)資質申請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二)證書延續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的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三)證書變更
(1)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2)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中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3)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誣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4)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5)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責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中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中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中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6)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中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四)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金業資質證書的
(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撤回:
(1)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2)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證書。
(3)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撤銷: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注銷:
(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2)企業依法終止的;
(3)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4)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2、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無資質承包主體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或者勞務分包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施工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
①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
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④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中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⑤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無資質承攬工程違法行為:
①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②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③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⑤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違法行為:
①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②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③外資建筑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違法行為:
①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欖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②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違法分包行為:
①違反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②對因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④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授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⑤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67條和《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典型例題:
1.甲施工企業違反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擬對其作出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甲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B.即使甲不要求聽證,為保證處罰決定的公正性,行政機關也應該組織聽證
C.因為處罰關系到甲切身利益,甲法定代表人應該自己參加聽證,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聽證
D.甲應當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答案:A
行政機關在擬作出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A選項正確。
2.可以認定或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是()。
A.施工企業與本企業項目經理簽訂內部承包合同
B.分包人將全部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
C.將工程主體交由他人完成
D.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人員不是本企業人員
答案:D
施工企業與本企業項目經理簽訂內部包合同,是施工企業內部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