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加強行業管理(1)
1.履行政府職責,依法行政
主要如:
(1)堅持執行新時期促進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組織貫徹實施。
組織貫徹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價改革方案。
支持和促進國家與相關部門在投入、稅收、貸款、價格和綠色能源配額制、污染減排交易等方面,出臺優惠扶持政策,并形成法律法規。
組織參與《電力法》修改和《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制訂。
水利部組織制訂國家相關法律的配套法規——《農村水電條例》,并采用《通則》、《規定》、《意見》、《通知》等形式制訂相應方針政策。
支持和促進地方政府出臺促進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發展和水能資源統一管理的法規、政策、規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采用規范化文件形式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和實施意見。
(2)研究制訂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發展戰略。
(3)編制農村水電規劃。包括電源開發建設、電網建設改造以及電氣化工程建設、代燃料工程建設、致富工程建設、光明工程建設、現代化工程建設、人才開發工程建設等發展規劃。
農村水電發展規劃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審批,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依法協調上下游左右岸權益,處理權屬糾紛。
(5)依法檢查、清除“四無”水電站,防止和杜絕產生新的“四無”水電站。
(6)依法負責水庫、大壩安全運行和農村水電企業發供電生產、供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7)依法檢查農村水電行業、企業和相關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受理職責范圍內群眾對農村水電行業、企業和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投訴。
(8)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省級及以下農村水電國有資產的重組、轉讓、出售,并合理確定水電站和水庫之間的關系,確保水庫大壩安全運行和防洪安全。
2.實施水能資源統一管理和開發利用許可制度
主要如:
(1)水能資源管理是以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可持續利用為目標,對江河水能資源進行普查、勘測、評估、規劃,從綜合發揮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態、發電效益出發,對水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行選點和開發許可管理,促進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節約保護。
按照《水法》規定精神,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水能資源統一管理的職能。
(2)水利部負責組織全國農村水能資源普查工作,制訂全國農村水能資源戰略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能資源普查工作,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能資源規劃,包括流域專業規劃、區域專業規劃。
(3)開發、利用農村水能資源必須進行開發論證。開發論證工作,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4)農村水能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農村水能資源依法實行開發許可制度。開發利用農村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開發許可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申請領取開發許可證,取得開發權。
(5)開發利用農村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6)國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可以入股、出售、轉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市場交易管理,并推進國有農村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多種有效形式的實現,包括可將若干千瓦及以下農村水能資源使用權量化給貧困地區農民,開發經營農村水電,增加農民收入。
(7)農村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規劃,可考慮按若干萬千瓦以上、若干萬至若干萬千瓦、若干萬至若干萬千瓦、若干萬千瓦以下四個等級,分別由水利部和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從規劃、開發論證、開發許可、取水許可等方面進行核準。涉及跨地區用水權益的,地區之間要達成用水協議,并報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出讓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
(8)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金是國家資源所有權的體現,應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水資源保護、管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9)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出讓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實施細則,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3.實施普遍監督管理和安全許可制度
主要如:
(1)水利部和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電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包括:負責水能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水庫、大壩、水電站安全與農村水電企業發供電生產、供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水電設計市場、設備市場、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水電電源電網工程、電氣化工程、代燃料工程、致富工程、光明工程建設。
(2)依據西、中、東部實際,發揮國有資本的主導或引導作用,保護和調動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規范有序開發經營農村水電的積極性。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
(3)以上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凡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態和水庫、大壩安全的,均實行安全許可制度。項目前期工作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方能進入開工建設。
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態和水庫、大壩安全的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或水庫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或省界河流上的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委初核,報水利部和國家發改委核準。
(4)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態和水庫、大壩安全的農村水電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5)農村水電建設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發揮國有資本主導或引導作用,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辦電,鼓勵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開發農村水電。具備條件的農村水電企業的可申請股票上市或發行建設債券,籌措農村水電建設資金。
(7)取得政策性銀行支持以及利用世行貸款,開辟新的信貸資金渠道。
(8)農村水電建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農村水電建設行使質量監督權。
(9)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后方可使用。驗收工作包括階段(中間)驗收、機組啟動驗收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中央參與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會同水利部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