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農村水電管理體制
1.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對行業管理部門機構職能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民經濟剛剛恢復,黨和政府就重視農村水電的發展。1953年在水利部設置了農村水電的專管機構。此后水利、電力幾分幾合,但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始終由水利部門實施管理,這既是歷史史實,也是水利事業改革發展的內在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國發[1983]190號文件規定:“小水電供電的縣,建立縣一級‘發、供、用’統一管理實體,全面負責電氣化工作。”“以小水電為主的縣小電網和供電區由縣統一管理。”
國務院國閱[1988]72號文件規定:“以防洪、灌溉、供水為主的水電站由水利部負責建設和管理。農村水電站及其供電區由水利部實行歸口管理。”
國務院國發[1991]17號文件規定:“小水電要有自己的供電區,建立發、供、用統一的管理體制。”
中編辦字[1999]73號文件批復水利部成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展局,行使“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農網建設改造和城鄉同網同價等工作”的職能,和“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等。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03]15號文件規定,關于啟動小水電代燃料試點,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家發改委、西部開發辦提出意見并抓緊組織實施。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頒發的《地方中小水電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和印發的《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達標縣管理若干規定》指出:“地方中小水電及其電網是水利事業的一部分,由各級水利(水電)部門的農電機構歸口實行行業管理。”“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建設達標縣應繼續堅持農村水電站(含配套火電)及其電網歸口水利部門管理的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SL30-2003《水電農村電氣化標準》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水電行業管理部門,要做好農村水電法規政策、資源開發、工程建設、資產監管、市場監督、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教育宣傳、現代化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農村水電管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工作到位。”“應完成農村水能資源規劃,建立水能資源開發許可、有償使用和市場交易制度。”“農村水電設計市場、設備市場、建設市場應規范、透明、公開,監督管理有力。”
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從中央到縣均建立了各級政府領導下的水利職能部門和負責水電建設與管理的機構,并擁有相應的專業科技、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統水電管理體系。1998年機構改革后,全國水利系統水電管理機構多樣、職能配置參差不齊。2003年水利部對全國省、地、縣級水電管理機構、職能、人員進行了一次調查,建立了詳細的數據庫,掌握了各地的農村水電管理實際狀況,對重點地區的機構職能建設進行了分類指導。各地普遍重視和加強了農村水電的能力建設,落實了機構和和平臺。
2.機構、職能和能力建設
機構要健全,職能要明確,人員要精干,工作要到位。在加強行業管理職能上,要適應形勢發展要求,著力加強關系“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和“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的國有資產”等方面的行業管理職能。在加強能力建設上,管理者特別是領導者,要努力認識握和把握事物發展的內在規律,堅持和發揚“負責、求實、獻身”的水利行業精神,以不畏艱險的創新意識與勇氣去克服困難,以開拓進取的創新眼光與態度去奮發工作,以堅軔不拔的創新意志與信念去探索追求。有為才有位,有位更有為,事在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