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村水電發供一體的體制形式是農村水電管理體制的核心和基礎
農村水電主要是發供一體的體制形式。上個世紀50年代,農村水電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送電線路;60年代,是指單機500千瓦、總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送電線路;70年代,是指單機6000千瓦、總容量1.2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相應的送變電工程;進入80年代,是指單站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配套小電網;進入90年代,是指單站容量在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和配套電網,同時一些地方開始舉辦經營總裝機5萬、1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和配套電網。
幾十年來,農村水電資源豐富的省(區、市),普遍形成了結構比較合理的農村水電自發自供電網,供需直接見面,并與國家大電網聯網,進行電力電量交換,建立了獨立企業法人,按照獨立配電公司的體制形式運營。這是被長期實踐所證明的科學合理的體制形式,是農村水電管理體制的合理核心和堅實基礎。這種體制形式代表了電力工業改革的方向。
但是,自1998年下半年起至今6年來,大電網利用農網改造和電力供應緊張的機會,掀起了先后兩輪上劃、代管、控股、賤價收購農村水電自發自供電網及其資產的風波,帶來嚴重危害。在大電網自身尚未實行廠網分開,更未實行輸配分開,多區域、多層次、多主體的電力市場體系遠未形成,電力監管遠未到位,技術支持系統遠未建設的情況下,強使地方獨立配電公司實行電水分開、發供分開,是完全錯誤的。實質是不斷擴大和營造輸配一體的電力行業壟斷和縱橫一體的電力區域壟斷,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違背電力體制改革方向,違背黨中央和國務院發展農村水電、增加農民收入的精神。這是打擊農村社會生產力,侵占地方權益和剝奪“三農”權益,逆改革而行的行為;是當前鞏固完善農村水電體制形式與管理體制,推進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
4.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針,既是農村水電體制形式和管理體制的實踐總結,又是指引農村水電鞏固完善體制形式和管理體制的指針
1982年鄧小平同志在四川聽了允許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電,可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并在豐水季節實行下浮電價,讓農民群眾用電煮飯燒水的匯報后,對發展小水電實行自建、自管、自用,給予了充分肯定,發表了“中央、國務院給個政策,群眾、國家都得利。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的著名講話。在小平同志的倡導下,經過中央領導對水能資源豐富的四川、福建等省的廣大老、少、山、邊、窮地區的深入考察,于1982年11月提出了大力發展小水電,實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針,建中國特色農電氣化試點縣的戰略部署和要求。1982年12月原水利電力部與四川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小平同志和中央領導同志關于發展小水電的指示精神,聯合發出了《關于積極發展四川省小水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明確提出:“必須堅持大中小并舉和國家辦電與地方辦電相結合的方針,小水電要貫徹執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針和‘以電養電’的政策,調動各級辦電的積極性。”
從現在看,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針”,其精神實質就是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就是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防止、反對上劃、平調,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調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發展農村水電的積極性;就是堅持農村水電電源與電網同步建設,電力建設與負荷建設協調發展,直接面向農村電力市場,以服務“三農”為宗旨,供需直接見面,既有電源,又有電網,并與大電網進行電力電量交換,余電上大電網,不足從大電網購入。“三自”方針中的“自建”,還包含農村水電國有產權獲得的利潤不納入地方財政收入,實行“以電養電”。實行“以電養電”政策,就是實行股份制辦電,按股分紅,國家、地方國有股份分得的紅利作為“以電養電”資金,繼續用于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建立投入產出良性循環、滾動發展的機制。事實表明,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針,既是農村水電體制形式和管理體制的實踐總結,又是指引農村水電鞏固完善體制形式和管理體制的指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