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級建造師備考正在進行中,233網校學霸君特別為大家整理了2022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歸納,大家可利用考點做好考前最后的沖刺!
2022二建工程法規知識點歸納【學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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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建法規知識點歸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一、抵押權
項目 | 內容要點 |
抵押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
抵押物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抵押的效力 |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
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 | |
抵押權的實現 | 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上述規定 |


二、質權
項目 | 內容要點 |
質權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
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 |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
質押的分類 | 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三、留置與定金
項目 | 內容要點 |
留置 |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
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
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 |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 | |
定金 |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