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是非題
121.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22.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123.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12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125.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126.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127.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128.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只適用于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129.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130.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131.B【解析】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內容。
132.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133.B【解析】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134.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135.B【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求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136.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37.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138.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139.B【解析】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
140.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141.B【解析】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
142.A【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款的規定,無論期貨交易所采取會員制還是公司制,其注冊資本都要分為均等份額。
143.B【解析】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144.A【解析】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145.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只能對其進行紀律懲戒,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是中國證監會的職權。
146.A【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147.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148.B【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149.B【解析】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150.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查處違規行為屬于期貨交易所的職責之一。
151.B【解析】各專門委員會由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
152.B【解析】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153.B【解析】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154.B【解析】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55.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156.B【解析】期貨業協會的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157.A【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158.B【解析】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的內容,而非交易規則的內容。
159.B【解析】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160.A【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