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貨市場組織結構與投資者
第四節 其他期貨中介與服務機構
一、券商IB
我國已經引入了券商IB制度。由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券商與期貨公司的合作。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券商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符合“凈資產不得低于12億元”的條件,同時申請該業務的券商必須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
二、居間人(自然人、組織均可)
居間人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賬單;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不能從事投資咨詢和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居間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不是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期貨公司在職員工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三、期貨信息資訊機構
四、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存管銀行權利:
會員制: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以及與結算有關的帳戶
公司制: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和會員期貨保證金帳戶
存管銀行義務
五、交割倉庫
不得有行為:出具虛假倉單;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