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期貨公司前10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
22. 由于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進行具體的業務操作,因此不要求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
23.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人員免職。( )
24.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
25.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可以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
26.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可以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
27.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向其報送相關信息。( )
28. 期貨公司會員單位在開戶時,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 )
29. 期貨公司不得與不符合實名制要求的客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也不得為未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客戶申請交易編碼。( )
30.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