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甲公司欠繳稅款300萬元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但期滿仍未繳納。2016年3月,經批準,稅務機關決定對其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在強制執行中發現:①2016年2月,甲公司以公司債券作質押向某銀行短期貸款,貸款已到期而甲公司拒絕償還;②2016年1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甲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其尚未繳納;③2015年10月,甲公司主動放棄對某企業的到期債權。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稅務機關對該銀行質押貸款不享有稅收優先權
B、稅務機關對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罰款享有稅收優先權
C、稅務機關有權直接撤銷甲公司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
D、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后,甲公司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可以免除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在本案中,甲公司2015年欠繳稅款發生在其以公司債券設定質押之前,稅務機關對該貸款享有稅收優先權。A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0條第1款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依《合同法》,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甲公司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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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銀行擬針對資信良好的用戶推行一款新的小額消費貸款,在現有的備案業務范圍之外,關于該貸款業務的開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銀行應當就此業務征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
B、甲銀行應當就此業務征得中國銀保監會的批準
C、甲銀行針對此業務只能發放擔保貸款
D、為了提高效率,針對資信情況良好的客戶.可以由同一個人審核和發放貸款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題干中描述的情形為新增業務范圍,屬于銀保監會的監管范圍,A項錯誤,B項正確。《商業銀行法》第36條第2款:“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所以商業銀行貸款以擔保貸款為主,信用貸款為輔,本案中的小額消費貸款,針對的是資信良好的用戶開展,且額度不高,應屬于可適用信用貸款的種類,C項錯誤。《商業銀行法》第35條第2款:“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銀行的貸款規則中,審貸分離、分級審批是嚴格的原則,不可突破,D項錯誤。
3、某企業2016年取得財政局一般公共預算1億元,專項用于燃氣電力價格補貼。資金撥付文件規定:“請專款專用,嚴禁改變資金使用用途,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將入賬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日內報財政局備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該項收入,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應稅收入
B、免稅收入
C、不征稅收入
D、減稅收入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考點: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內容)《企業所得稅法》(2018版)第7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題干對該筆資金的描述,即財政撥款。C選項說法正確,當選;A、B、D選項說法均錯誤,不當選。
4、李某從甲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越野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按試駕車配置交付,同時約定售前檢驗、質保等內容。李某購車后發現該車此前曾發生過側翻而甲公司并未告知,經協商,甲公司愿意退還購車款。因賠償事項未達成一致,李某訴至法院。經法院查明,該車輛原登記所有權人為甲公司的分公司。關于該購車爭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將自有車輛出售給李某,并非經營行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B、李某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3倍的購車款
C、汽車生產商應與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該汽車屬于缺陷產品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點: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產品責任。甲公司系某汽車的經銷商,營業范圍內包含汽車銷售,雙方簽訂的合同也約定了車輛的配置、售前檢驗、質保等經銷商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可以認定甲公司是在經銷車輛,而非私人間的車輛轉讓,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車輛銷售合同而非轉讓合同,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故A選項錯誤,不當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甲公司故意隱瞞該車是事故車的真相欺詐消費者,李某有權要求增加賠償3倍的購車款,故B選項正確,當選。甲是某汽車的經銷商,沒有證據證明汽車生產商與甲之間有共謀,故汽車生產商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C選項錯誤,不當選。《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該汽車雖然發生過側翻事故,但沒有證據顯示汽車有安全問題或不符合產業標準,故不能認定該汽車是缺陷產品,D選項錯誤,不當選。
5、李花重金在無錫市某小區購置豪宅一套,精心裝修后于2017年5月份人住新居。沒有想到的是樓下的超市過于吵鬧。影響到李及家人休息,李遂通過各種小區論壇、業主論壇、微信圈、微博等大肆散播該超市出售偽劣商品的消息,導致該超市營業額嚴重下降。下列有關李行為定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李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B、李的行為屬于詆毀商譽行為
C、李的行為屬于合法的自助行為
D、李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所以從事詆毀商譽的主體要求與被詆毀對象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本案中李佳佳并不具備經營者身份。所以李佳佳的行為定性不屬于詆毀商譽,也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A、B項錯誤。本案中李佳佳散布虛假的信息,損害超市的社會評價度,構成對其商譽的侵害,不能認定為合法自助,C項錯誤,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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