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國有獨資公司,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但職工代表不能兼任經理
B、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C、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D、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考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A選項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合伙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第68條第1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參與合伙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經營管理。對外簽訂合同屬于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因此何鑫不得對外代表企業。A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B選項考查的也是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合伙企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對于這些例外規定,考生須格外重視并知道如何對具體情形進行分析定性。本題的設置較為明顯,不難判斷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C選項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利潤分配。《合伙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企業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利潤和虧損均不得由部分合伙人享有或承擔。因此在看到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相關問題時,應首先尋找或判斷合伙企業的性質。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D選項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結構變化時的處理。《合伙企業法》第75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因此,若龍躍農貿中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均退出,龍躍農貿應當解散。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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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洋投資100萬元成立萬豪公司,首期出資50萬元,余款至2020年出資完畢。趙洋籌劃做兩件事情:第一,用其在萬豪公司的一半股權投資千邁公司;第二,將其在萬豪公司的另外一半股權向外轉讓給趙海。下列說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因趙洋對萬豪公司的出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其對趙海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B、如果趙海在知情的情況下,愿意接受此股權,則轉讓行為有效,否則無效
C、盡管趙洋對萬豪公司的出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但仍有權用此股權向千邁公司出資
D、如果趙洋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出資,萬豪公司有權要求趙洋和趙海承擔連帶補足的責任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瑕疵股權的轉讓,筆者總結三點內容:(1)轉讓行為有效;(2)轉讓人的出資責任不會因轉讓行為而免除;(3)受讓人惡意的,需與轉讓人連帶擔責,善意者被保護。盡管趙洋對萬豪公司的出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但其仍有權將其股權轉讓,轉讓行為有效,A項錯誤。作為股權受讓方,如果趙海對趙洋的出資瑕疵知情,需與趙洋承擔連帶責任,并不影響轉讓行為的效力,B項錯誤。案情中并未明示受讓方趙海有惡意,所以不能直接認定其與趙洋承擔連帶責任。D項錯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瑕疵股權出資并非法律絕對禁止的,只要在法定期限內補正,股權出資即為合法有效的,所以趙洋對萬豪公司的出資雖未履行完畢,但仍有權用此股權出資至千邁公司。何況,本案中,趙洋與萬豪公司約定有出資期限,基于認繳資本制的理解,趙洋享有期限利益,所以雖然未向萬豪公司履行完畢出資,但因為期限利益,趙洋名下的股權并無實質的瑕疵。趙洋有權用此股權對千邁公司出資,C項正確。
3、美國的G公司準備來華投資,在福建投資新建一項目。為了投資該項目,G公司在華設立了專門的項目公司甲公司。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我國不得對G公司的在華投資進行征收
B、我國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對G公司的在華投資免費征用
C、甲公司在中國的利潤可以依法以外匯自由匯出
D、甲公司研發出某項技術在我國獲得了專利,必要時相關部門可以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其轉讓該專利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根據《外商投資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于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的投資不征收是原則,但并非絕對不得征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征收、征用,只是需要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能免費征收或征用,所以A、B項說法均錯誤。《外商投資法》第21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人、匯出。”我國要保護外商投資的產權,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人、匯出,C項正確。《外商投資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所以甲公司的專利應被保護不得侵犯,行政機關也不應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D項做法錯誤。
4、李有政府關系的背景,打算投資組建一公司,李鑒于自己身份特殊.遂和好友王簽訂協議約定,李出資,以王的名義與張三、李四共同組建甲公司。向公司出資100萬元。李向王轉賬30萬元后,再沒有履行后續的出資義務。甲公司對外欠債若干,無力清償。下列有關表述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李與王協商一致,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李取得股東資格
B、如果公司盈利,李有權以自己為實際出資人為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
C、債權人乙公司請求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王以自己僅是名義股東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D、債權人乙公司請求李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李以自己與乙公司并無任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護,隱名股東想要顯名化,即作為公司的股東出現在公司及其他股東面前,對于其他股東來講,相當于新股東入股,要尊重其他股東的人合性要求,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人頭同意,才可以簽發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不能由實際投資人和名義股東協商一致,不顧其他股東的意見而直接修改相關資料或工商登記,A項錯誤。李與王之間存在代持股協議的法律關系,王與甲公司形成出資關系.所以王系甲公司股東,享有分紅權,李與甲公司沒有直接法律關系。無權要求公司分配利潤,B項錯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6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乙公司作為第三人,沒有法定義務了解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代持股協議的情況,債權人能夠看到的表面事實是名義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名義股東王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應承擔股東責任,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面對債權人的索賠,應就公司不能償還的債務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不能以自己是名義股東為由拒絕承擔,C項錯誤。李與債權人乙公司之間確實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其對債權人乙公司不承擔責任。D項正確。
5、債權人甲對禾麥公司的債務于2019年3月到期,禾麥公司未如期清償。甲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由于整體行業不景氣以及競爭對手的新產品暢銷,導致禾麥公司的產品大量積壓,資金鏈出現斷裂。甲遂向法院對其提出破產申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應當提交禾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B、法院不得因為甲未提供禾麥公司相關財務報表資料而拒絕受理破產申請
C、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禾麥公司的股東可以申請重整
D、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禾麥公司可以申請和解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考點:破產案件申請;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A選項正確,不當選。如A選項所述,債權人甲只需要有禾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即可申請禾麥公司破產,不需要并且也無法提供相關財務報表資料。B選項正確,不當選。《破產法》第7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公司股東向法院申請重整的前提是股權比例10%以上。C選項錯誤,當選。《破產法》第95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D選項正確,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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