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起人的概念
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1.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是合伙關系。
2.發起人的人數及資格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限制1~50(人數無下限,最少可以設立一人公司,但發起人和股東的人數均不可超過50人,體現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為規模較小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200(人數至少2人,發起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為開放性公司,公司成立后有新股東入股,人數可突破200人,此處僅指發起人人數)
3、發起人資格要求
(1)主體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商事主體均可作為公司設立的發起人,國家也可作為公司發起人
(2)無國籍要求,無住所要求(公司規模小,管理寬松)無國籍要求:有住所要求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公司的規模較大,對經濟的影響大,管理較嚴格)
(二)發起人責任承擔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選擇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也可以選擇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3.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債權人請求全體或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或無過錯的發起人承受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