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的種類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其中,常考的知識點是委托辯護的時間和指定辯護,尤其是指定辯護中的應當指定辯護。
(一)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三點:(1)前提,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2)時間,審判階段;(3)主體,法院;(4)對象,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用指定辯護的情形有應當指定(強制)辯護和任意(可以)指定辯護。
1、應當指定辯護
(1)共6種人。對于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①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②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對于強制辯護還需要理解以下兩三:第一,應當指定辯護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如果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應當指定辯護是強制法院在上述三類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必須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而不是強制被告人必須委托辯護人;第三,一審、二審都應當指定。
2、 任意指定辯護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辯護人的范圍
1、能夠當辯護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護人的范圍是:(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因此,辯護人包括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
2、不能當辯護人
《最高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有: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以上第(1)、(2)、(3)項規定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擔任辯護人,因為這三種人沒有行使辯護權的條件或者能力;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三、辯護人的權利
辯護人的權利是司法資格考試的重點內容。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或者辯護的人,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律師。因此,這個知識點常考的是,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大不同階段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6、36、37條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
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為10種
1、職務保障權
2、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不同階段卷的含義)
3、會見、通信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4、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并且偵查階段沒有而且不具備強制性,對不同證人也不同)
5、獲得通知權
6、提出辯護意見權
7、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8、拒絕辯護權
9、上訴權(經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其他權利,主要包括獲得與其行使辯護權相關的法律文書權,對公安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權。
在理解這10項權利的時候,第一,要區分所有辯護人所共有的權利和辯護律師所特有的權利;第二,辯護人行使這些權利的條件;第三,然后再聯系具體條文理解律師在三大階段的權利。
四、拒絕辯護
拒絕辯護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是常考的知識點,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較難理解的知識點。和這個知識點相關的法條有,《刑事訴訟法》第39條、《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第36條、第164條、第165條。這幾條規定的具體關系是:《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和第165條是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解釋》36條規定的是強制辯護。為了便于理解和講解,下面列出這幾條的具體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最高法院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對于這幾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非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非6種人)拒絕辯護(1個應當+1個可以準許)
非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非6種人)拒絕辯護,包括因經濟困難等原因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第一次拒絕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而且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絕的,可以準許,但是只能自行辯護(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6種人)拒絕辯護
應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6種人),第一次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1個應當+1個不予或者不應當),如果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時,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由于是應當指定辯護,因而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重新開庭后再次拒絕的,無論有無理由,都不予準許。
總結:記憶拒絕辯護的方法是,按照兩類人分別兩次拒絕辯護就簡單了。
五、刑事訴訟中的代理
1、這里講的不包括法定代理
代理常考的知識點是:刑事訴訟中,哪些人可以委托代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法定代理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3、代理和辯護的不同點
主要是代理人必須在委托授權的范圍內進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權的約束;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約束。
免費注冊→添加考試應用:
司法考試試題 免費模考 在線估分、講師解答 添加“報考訂閱” 掌握最新報考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