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32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條釋義】辯護人的范圍及人數。
【相關法條】
《解釋》第35條: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解釋》第33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注意對近親屬的把握】
【考點說明】辯護人的范圍。1、哪些人可以擔任辯護人(3類人);2、哪些人絕對不能擔任辯護人(3類人);3、哪些人相對可以擔任辯護人(4類人)。
重點法條之二:第33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法條內容】
第33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條釋義】當事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專門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
【考點說明】委托辯護人的初始時間
重點法條之三:第34條,指定辯護
【法條內容】
第34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條釋義】
指定辯護的四個條件:1、只適用于審判階段(死刑案件第二審同樣適用);2、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3、符合法定情形;4、由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指定辯護人。
【考點說明】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指定辯護與拒絕辯護
【相關法條】
(1)關于應當指定辯護情形的相關法條
《解釋》第36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關于可以指定辯護情形的相關法條。
《解釋》第37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重點法條之四: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
【法條內容】
第35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釋義】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和責任
【考點說明】辯護人的訴訟地位:相對獨立的訴訟地位。
◆【2007-2-66多選】。關于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辯護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辯護人應當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C.辯護人須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無罪辯護
D.辯護人有權獨立發表辯護意見
正確答案:ABD
重點法條之五:第36、37條【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法條內容】
第36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37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條釋義】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注意共有權利與辯護律師的特有權利
【考點說明】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所享有訴訟權利的差異。
【相關法條】
《解釋》第40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證必要的時間,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重點法條之六:第39條,拒絕辯護權
【法條內容】
第39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法條釋義】拒絕辯護權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
【考點說明】拒絕辯護權與指定辯護、強制接受辯護綜合起來考察。
【相關法條】
《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解釋》第165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依照本解釋第164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2008-2-26.關于辯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時17周歲,在審判時已滿18周歲,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處死刑,在審判時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法院另行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重新開庭審理后,李某再次拒絕法庭為其指定的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C法院為外籍被告人湯姆(25周歲)指定了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湯姆拒絕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提出自行委托辯護人,法庭準許后,湯姆自行委托了辯護人。再次開庭審理后,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不予準許
D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法庭應當允許,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為十日,準備辯護時間計入審限
【正確答案】B
重點法條之七:第40、第41條 訴訟代理人
【法條內容】
第40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41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法條釋義】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人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體。
【考點說明】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比較。
【相關法條】
《解釋》第48條: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釋》第四十九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執行。
《解釋》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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