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人依法獨立履行職務,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辯護人依法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拒絕辯護
1、6種人,拒絕委托的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1個應當+1個不予或者不應當),如果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時,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由于是強制辯護,因而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重新開庭后再次拒絕的,無論有無理由,都不予準許。
2、非6種人(1個應當+1個可以準許),包括因經濟困難等原因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拒絕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而且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絕的,可以準許,但是只能自行辯護(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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