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記6種情形
(一)尤其要記住: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的理解是:“不認為是犯罪”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必然后果。
(二)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何判斷屬于“第一種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有兩種方法:其一,題干中特別注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其二,題干中沒有特別注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當且僅當兩種情況下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其余一律不屬于這種情形。上述“其二”的兩種情況是:1、“傷害案件中的輕微傷”;2、“以數額為定罪標準的,沒有達到定罪的法定數額”。
(三)刑訴法第15條規定了下列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在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處理方式
其實關于各個不同階段的處理方式,是和各個不同程序階段的任務相適應的。具體的處理方式是:在立案階段,不立案(公安、檢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偵查階段,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還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有很多初學者將這種情形錯誤地理解為所有自訴案件。其實,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這種情形,只是三種自訴案件中的一種。這種情形只包括5個罪:侮辱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兩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則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
四、避免干擾
要注意檢察院偵查部門辦理自偵案件時,在偵查階段發現6種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有很多學員將這種情況認為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錯誤的。因為,這時案件雖然在檢察院,但是仍然在偵查階段,所以應該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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