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41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法條釋義】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訴訟代理人的范圍、人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體。
【考點說明】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比較。
【相關法條】
《解釋》第48條: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解釋》第四十九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執行。
《解釋》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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