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則是:宏觀上,先控訴方提請證人等,或者出示、宣讀證據,后辯護方。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注意:檢察官(公訴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的兩次“首先發言”第一次,在法庭調查階段。該階段一開始,就是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第二次,在法庭辯論階段。該階段一開始,就是公訴人在法庭上發言。該首輪發言被稱做發表公訴詞。公訴詞是公訴人根據控訴職能,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發表的總結性意見。
2.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注意】我國刑事訴訟中不實行缺席審判。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1)公訴人訊問被告人。
訊問被告人,應當避免可能影響陳述客觀真實的誘導性訊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
(2)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發問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高法解釋135條規定,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對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發問,有利于進一步揭示案情。
(4)審判人員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釋135條規定,審判人員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必要時”一般是指審判人員對審理過程中有疑問的地方或者當事人在陳述時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點,查清案情。
4.出示、核實證據
(1)詢問證人、鑒定人
①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a未成年人;
b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c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d有其他原因的。
②公訴人、辯護人向證人發問的順序由審判長決定。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
③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證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2)物證的審查
①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說明;
②另一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
③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注意】此處的控辯雙方是廣泛的,控方是指檢察官、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辯方是指被告人、辯護人。
【例】在法庭審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實施搶劫時所持的匕首。關于該匕首,應當履行的法庭調查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讓被害人辨認
B.讓被告人辨認
C.聽取辯護人意見
D.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
【答案】ABCD
(3)法庭調查權
①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②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復制后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但人民法院不能進行搜查、訊問。
5、發現新事實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例】法庭在審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盜竊案的過程中發現,某甲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傷害被害人。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建議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B.建議檢察機關變更起訴
C.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D.應當自行補充偵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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