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解讀】
一、二審的啟動與審理
上訴主體 | 本案當事人:①原告、被告②有獨三③判決承擔義務的無獨三 |
上訴對象 | 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三類裁定書 |
上訴期限 | 判決15天,裁定10天 |
審判組織 |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
審理范圍 | 二審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
審理方式 | ①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 |
特別注意:
上訴必須提交書面上訴狀,口頭上訴無效。
二、二審的審限與裁判
(一)二審的審限
1.針對判決上訴的案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
2.針對裁定上訴的案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
(二)二審的裁判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 | 改判、撤銷、變更 |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
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特別注意:
1.發回重審適用一審程序,所作判決為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回重審一次為限,當事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三、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
撤回上訴 | 二審判決宣告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 |
撤回起訴 | 在二審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準許 |
【典型題解】
關于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二審案件的審理,遇有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
B.二審案件的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
C.二審案件調解的結果變更了一審判決內容的,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撤銷原判”
D.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參考解析:
選項A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選項B正確。二審原則上開庭審理。若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選項C錯誤。二審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據此可知,無須在調解書中寫明“撤銷原判”。
選項D正確。二審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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