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解析】
一、再審程序
中止執行 | 1.法院決定再審后,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
重組合議庭 | 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
審理程序 | 1.原生效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按一審程序審理 |
二、審理范圍
1.法院應當在再審請求或者抗訴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
2.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三、結案方式
裁判 | 由審理法院在作出的新裁判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裁判 |
調解 | 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原判決、裁定視為撤銷 |
撤回起訴 | 一審原告在再審中申請撤回起訴,經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準許 |
【真題演練】
萬某起訴吳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判決支持萬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中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也未向法院說明理由。對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裁定撤訴,視為撤回起訴
B.裁定撤訴,視為撤回再審申請
C.裁定訴訟中止
D.缺席判決
參考解析:
選項A、C錯誤,選項D正確。萬某是再審中的被申請人,其在再審中的地位相當于被告,應參照適用被告不出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缺席判決。
選項B錯誤。再審申請人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是吳某,不是萬某,因此萬某未出席開庭審理的,不能視為撤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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