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投敵叛變罪包括投奔國內和國外兩種敵人的情況。而背叛國家罪僅限于勾結外國這一種情況。
52、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53、資敵罪限于戰時。
5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既包括軍用槍支也包括非軍用槍支,還包括槍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專用彈藥。
55、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5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里。沒有郵寄一項。
57、行為人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后非法持有,私藏該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對其事后非法持有、私藏行為不單獨定罪處罰。
58、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與共同犯罪的界限,行為人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租、出借槍支供其用于犯罪的,應當以共犯論處。
59、行為人非法持有槍支又非法出借、出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論處。
60、丟失槍支不報罪,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6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62、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結果)是本罪要件。
63、武裝掩護走私的,以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6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主體為單位,實行單罰制。
65、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66、使用假幣面額在4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
詐騙罪2000元以上就認為數額較大。
偽造貨幣罪面額在2000元以上的,就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罪與非罪,數額掌握在3000元。
搶奪罪,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數額較大。
盜竊罪,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數額較大。
6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主體: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68、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的,與存款客戶串通,未將其存款記入銀行法定帳戶,直接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金融機構本身是本罪的犯罪主體,則不要求其與存款客戶有事先串通的條件。
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69、金融機構,從事外貿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70、偷稅罪,無照經營的,不免除其納稅義務,故不妨礙追究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