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42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條以妨害公務罪規定定罪處罰。(無聚眾的情況下)
2、國際犯罪包括:海盜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義、戰爭、滅種罪等。
3、對于國際犯罪的處理方法:立即予以逮捕;要么引渡給有關國家;要么自行起訴、審判。
4、關于犯罪主體方面: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務,擾亂學校及其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試用轉化搶劫罪的規定。
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候應該考慮對年滿18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未成年人犯罪判處罰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最低數額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犯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5、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6、實行單罰的單位犯罪:妨害清算;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罪
7、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強迫職工勞動罪。
8、單位之間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9、如果認識到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二者在構成要件范圍內不一致的(超出的構成要件的),阻卻故意。例如:甲偷包,里面有錢和國家秘密文件,甲僅在盜竊的范圍內承擔故意罪責。甲偷包,里面沒有錢,只有手槍和子彈,藏于家中,甲成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10、貸款詐騙和信用卡詐騙醉的主體都不包括單位。
11、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緩犯有兩年的緩期執行考驗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死緩的考驗期限之內。
13、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14、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試用緩刑的前提條件。
1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16、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才能構成抗稅罪,至于其拒不繳納稅款的數額,以及其占有應交納稅款總額占應納稅款的比例大小,不影響抗稅罪的構成。
17、誣告單位犯罪,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18、強迫職工勞動罪,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但實行單罰制的立法例,即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19、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本罪也屬于純正的單位犯罪,但是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20、刑訊逼供罪對象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1、盜竊、侮辱尸體罪。
22、偽證罪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意圖,本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而誣告陷害罪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始之前。
23、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從重處罰。
24、盜竊固定在軍事設施上作為軍事設施組成部分的設備、器材的,應以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論處;盜竊軍事機關內存放的器材、物資的,應定為盜竊罪。
2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只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是不能構成為以國家工作人員為主體要件的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境外存款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