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歷年的司法考試試題來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屬于國家司法考試的必考知識點之一。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這說明,犯罪中止是國家司法考試十分關注的問題??忌莆辗缸镏兄箚栴},重點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幾個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過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動”。這兩個問題掌握好了,不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問題,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關問題。其次應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 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種情形?( )
A. 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B. 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 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D. 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 D
解析:這道題考查的是有關犯罪中止的兩個知識點:一是甲的放棄搶劫的行為是屬于“自動放棄”還是屬于“被動放棄”;二是甲的行為是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還是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
甲的行為是屬于“自動放棄”還是屬于“被動放棄”決定著甲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中止,因為在我國刑法中,法律明確規定犯罪中止的行為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屬性。至于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自動”,一般采取的標準是“能達目的而不欲”,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行為能夠達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實施而放棄。本題中,甲放棄犯罪的原因是因為乙認出了自己,而這一事實是不足以阻止甲實施自己的行為,甲之所以不繼續實施搶劫,是因為甲不想實施。
判斷一個行為所處的階段是預備階段還是實行階段,劃分的標準是行為是否“著手”,即行為人是否開始實施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此,我們必須了解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有哪些。按照我國刑法理論,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屬于復合行為,包括暴力、脅迫等手段,還有劫取財物的目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任一行為均為實行犯罪。本題中,甲在放棄搶劫時,已經開始實施暴力了,即已經著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甲的行為屬于實行行為,其行為所處的階段為實行階段。
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并且是發生在搶劫罪的實行階段,因此本題的答案為 D .即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可見,本題考查的第一個問題是犯罪中止的自動問題,考查的第二個問題是犯罪中止的犯罪過程問題,即處于何種犯罪階段,這兩個問題掌握好了,本題自不成問題。
2 .( 2004-2-2 )藥店營業員李某與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藥店買藥為王某治病,李某將一包砒霜混在藥中交給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謊稱已服完。李某見王某沒有什么異常,就沒有將真相告訴王某。幾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為屬于:(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預備
答案: B
解析:這道題的答案雖然選的是犯罪既遂,其實考查的知識點仍然是犯罪中止,即中止行為的有效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款的規定,犯罪中止包括兩個類型:一類是自動放棄犯罪的中止,這一類犯罪中止,只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實施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另一類是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中止,這類犯罪中止,行為人僅僅停止犯罪行為的實施是不夠的,行為人的行為要成立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自動實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
本題中,李某將一包砒霜混在藥中交給王妻,其殺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終了,李某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例外實施一定的行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此,本題中,李某雖然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但并沒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不具備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王某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題中,王某因為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因此李某的行為屬于犯罪既遂。故答案選 B .
考生在理解犯罪中止時,對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兩類不同的犯罪中止,必須掌握他們之間的不同條件。對于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中止,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有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
3. ( 2003-2-42 ) 根據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形態的理論分析,下列關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錯誤的?( ) A. 甲為殺人而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果然為其買來了劇毒藥品。但 10 天后甲放棄了殺人意圖,將 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應成立犯罪中止。
B. 乙基于殺人的意圖對他人實施暴力,見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其送到醫院,被害人經治療后仍鑒定為重傷。乙不是犯罪中止。
C. 丙對仇人王某猛砍 20 刀后離開現場。 2 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D. 丁為了殺害李四而對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極端痛苦,于是丁將李四送往醫院搶救脫險。經查明,毒物只達到致死量的 50 %,即使不送到醫院,李四也不會死。丁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行為和被害人的沒有死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BCD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比較多,選項一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選項二考查的是對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的“犯罪結果”的理解,選項三考查的是對犯罪過程的理解,選項四考查的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競合問題。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共同犯罪中實行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只需自己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即可,而教唆犯、幫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棄犯罪之外,還必須阻止實行犯放棄犯罪行為或者防止實行犯的犯罪行為既遂。選項一中,甲作為實行犯自己放棄了犯罪,可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作為幫助犯沒有放棄犯罪的意圖也沒有實施中止行為,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選項一的表述是正確的。
選項二中,雖然乙的行為最終還是導致了重傷結果的出現,但是由于乙的意圖是殺人,實施的也是殺人行為,殺人的結果是死亡,因此雖然被害人經治療后仍為重傷,但畢竟不同于死亡的結果,乙的行為未達既遂,屬于犯罪中止,因此選項二認為乙不是犯罪中止,其表述是錯誤的。
選項三中的核心問題是丙的送王某去醫院的行為是否仍是“在犯罪過程中”。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犯罪中止中的“犯罪過程”指的是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的過程。選項三中丙在猛砍被害人 20 多刀 2 小時以后,被害人仍沒有死,應該可以認定犯罪已經呈現了結局,即丙的行為已經屬于犯罪未遂。 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其犯罪過程已經結束,丙將被害人送去醫院的行為屬于犯罪過程之外的行為,對丙可以從輕處罰,但丙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因此選項三的表述是錯誤的。
選項四涉及的其實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競合問題,即中止行為與犯罪結果不發生之間客觀上不具有因果關系,但是行為人誤認為有因果關系。對這種情況,刑法理論一般從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出發,認為其主觀罪過較輕,而承認其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因此選項四中丁的行為應該是屬于犯罪中止的,選項四的表述是錯誤的。
綜上,本題中表述錯誤的選項是選項二、三、四,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CD 。
可見,要正確掌握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中止,僅僅從法條本身去理解還是不夠的??忌仨殢膶嵸|上對法條有一個深刻的理解才行,對此,關鍵是要正確把握犯罪中止的幾個特點,即犯罪中止的時空性,即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性,即中止行為是行為人自愿實施的;有效性,即中止行為與犯罪結果不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徹底性,即行為人必須是徹底地放棄犯罪的實施。除此之外,對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競合等問題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本題中,周某屬于實行犯,其只要自己中止犯罪即可成立犯罪中止。但這并不意味著王某也能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犯罪人中止而沒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預備或者未遂。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