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典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據此,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1.對象條件
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為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夠遵守刑法典第84條規定的行為規范,不會發生刑法典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有關假釋監管規定之情形。
4.限制條件
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
三、假釋的程序規則
根據刑法典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四、假釋的考察
假釋是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犯罪分子的一種刑罰制度,其所附條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內應當遵守一定條件。此處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釋的考驗期限。我國刑法典第83條明確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依據刑法典第84條之規定,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假釋的考驗期限,應當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判決附加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五、假釋的法律后果
根據刑法典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假釋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種:
(1)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方法實行并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典第70條所規定的“先并后減”方法實行并罰。
(3)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4)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上述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