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 | 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
對郵件、電報的扣押 | 經偵查機關批準,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 |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 (1)偵查機關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是不得對存款、匯款進行扣劃或者重復凍結。(2)對于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