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構罪要件 |
備注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 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當場查獲的偽劣產品價值15萬元以上 | (1)行為人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148條規定之偽劣產品,發生危險或者結果未達到第140條之罪的數量標準的,只能按《刑法》第141條至148條之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148條規定之偽劣產品,發生危險或者結果且達到了第140條之罪的數量標準的,適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數罪并罰 |
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 以危險為要件,即“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 |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 | ||
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 以造成人身或財產危害結果為要件 |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 ||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 |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