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公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根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05年2月和2006年6月通過的兩個刑法修正案,對有關罪名進行了確定。
這一司法解釋新增和調整了22個罪名,自2007年1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兩高”制定這一司法解釋,是依據法律賦予的司法解釋權履行職能。主要是為了嚴格規范司法機關對具體犯罪行為統一認定罪名。司法解釋規定的罪名,是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內容,本著科學、準確地反映所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盡可能地簡短、概括性強的基本原則確定的。
司法解釋補充確定了14個新的罪名。這些新增的罪名,有的是近年來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犯罪行為,比如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等。還有一些則是在經濟生活中的新的犯罪形式,比如虛假破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在刑法進行相應修改的基礎上,此次的司法解釋都明確了罪名。
同時,還對過去已經確定的8個罪名,根據刑法修正案對刑法條文的修改,作了相應的修改或調整,重新作了表述,其中就包括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了原來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修改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根據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從原來規定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到“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這樣,我國刑法對賄賂犯罪的規定就包含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兩個大類,涵蓋了各類自然人,法律規定更加嚴密了。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說,刑法修正案頒布實施后,就成為司法的依據,但是對罪名的表述并不統一,這次司法解釋的發布可以使這種表述更加統一。同時,趙秉志提出應該加強立法與司法的銜接,在法律修改之后,應該盡快調整相應的罪名,保證司法的統一、規范。
新增和調整的罪名
司法解釋補充確定了14個新的罪名,包括: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虛假破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開設賭場罪。
調整了8個罪名,包括新增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新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新增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新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新增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新增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新增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新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法釋[2007]16號
發布日期:2007-10-25
執行日期:2007-10-25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