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 名 |
第134條第2款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第135條之一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條之一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第161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162條之二 |
虛假破產罪 |
第163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 |
第164條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 |
第169條之一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條之一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
第177條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條之一第2款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條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操 |
第185條之一第1款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
第185條之一第2款 |
違法運用資金罪 |
第186條 |
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
第187條 |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
第188條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第262條之一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
第303條第2款 |
開設賭場罪 |
第312條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
第369條第2款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
第399條之一 |
枉法仲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