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
(一)量刑情節問題:
1、法定刑、法定刑幅度與量刑情節 酌定情節
2、量刑情節的種類與適用:量刑情節 從嚴(只有應當型)——從重
法定情節 從輕處罰
從寬(既有應當型又有可以型) 減輕處罰
免除處罰
關于量刑原則方面,注意第63條第2款關于“法外減輕處罰”的程序性規定,即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才可以在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適用減輕處罰。
一個犯罪人也可能同時具有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采取簡單的折抵辦法,而應考慮不同情節的地位與作用,分別適用各種量刑情節。具體做法是,先撇開量刑情考慮應當判處的刑種與刑度,再考慮從嚴情節估量出刑種與刑度,然后考慮從寬情節決定刑種與刑度。
從寬處罰情節:
1.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防衛過當(20條)
(2)避險過當(21條)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條第2款)
(4)脅從犯(28條)考試大
(5)犯罪中止(24條)――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從犯(27條第2款)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已滿14不滿18歲的人犯罪(17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