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當行為——貌似犯罪實則正當的行為
正當行為的本質是基于法益衡量說,即利益闕如(利益欠缺)與優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當防衛 →主要針對街頭暴力犯罪
1、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一般還要求有攻擊性、緊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
問題:①大喊嚇走侵害人 (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大喊不可能給侵害人造成損害)
②對物防衛 (不是正當防衛)→注意:對犯罪人指使的動物防衛不是對物防衛
③對過失的防衛 (可以正當防衛)
④對不作為的防衛 (一般不可以,但如果具有緊迫性則可以正當防衛)
⑤對自招行為的防衛 (引起者有忍受義務)
⑥對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衛條件(可以防衛,但必須迫不得已)
―――假想防衛的主觀為過失或意外事件,但假想防衛過當可以成立故意犯罪;
(2)時間條件:法益侵害的緊迫性。→否則構成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狀態犯,如搶劫、搶奪、盜竊、敲詐),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追捕者可以適用正當防衛。
例子:張三在李四家偷出物品一件背在身上,張三出了李四家,到離李四家100米的公共汽車站等候汽車,正好李四坐公共汽車下班回家,在車站發現了李四背的東西是從他家偷的,于是兩人發生廝打。-――對于此案中,張三發現李四偷東西的地方是公車站,屬于公共空間,因此不屬于當場發現,所以張三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而且由于不是當場,因此李四的盜竊行為也不能轉化為搶劫。
(3)對象條件: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對共犯中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當防衛)
→否則構成對第三者防衛
(4)主觀條件:排斥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的正當性。→必須有防衛意圖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罪過形式:過失、間接故意(通說)。
注意:“防衛過當”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明確如何對“正當防衛”進行定性與處罰,定性上應根據行為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如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3、特殊正當防衛權: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