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方面需要掌握三個問題: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身份犯。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可作三分法: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部分,尤其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周歲的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14周歲或16周歲;
②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搶劫、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販毒。
③注意搶劫罪不僅包括《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典型的搶劫罪,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準搶劫罪”,如267條第2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和289條中的聚眾打砸搶故意毀壞財物或奪走財物;
※注意:這里的搶劫不再包含269條的轉化型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 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注意:轉化型搶劫是取財在前、暴力在后;直接搶劫是暴力在前、取財在后
④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販賣毒品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基本性質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運輸毒品的行為(《刑法》第347條)則不負刑事責任。與這一特征極為類似的還有《刑法》第114條所規定的幾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中,僅規定對放火、爆炸、投毒負刑事責任,而對決水,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
⑤注意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法定的幾種故意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任何過失犯罪是都不負刑事責任的。
⑥對于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適用刑罰時應當遵循的兩個原則:一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⑦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包含在“搶劫”之中。因為這兩個罪是法條競合;
⑧對于其他嚴重的故意行為,部分行為符合17條第2款的規定的,以部分行為所涉罪名處罰。
2、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要求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認識因素)與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齡、精神障礙、生理功能喪失等。還是以三分法為準來掌握:完全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
關于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應注意:完全無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在考試中并不十分重要,關鍵點是注意在完全責任能力與完全無責任能力之間的中間狀態——即部分、限制、相對責任能力者,主要有這樣幾類人員:
一是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
二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是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辨認控制能力的判斷:
(1) 醫學判斷:是否有精神病;
(2)心理學判斷:是否因為精神病而不能辨認和控制能力。
醉酒情況下的行為人,可以成為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醉酒人并不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因為過失和意外,同時“喝酒”本身就是交通肇事的一個構成要件)
病理性醉酒的行為人: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病狀態,但在故意引起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原因上的自由行為(action libera in cause)。
復雜性醉酒,中國刑法沒有規定,和病理性醉酒一樣極其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