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淵源、分類
1、刑法概念:規定犯罪及刑罰的法
注意:這里的“犯罪”不僅僅是事實描述,而更是一種價值評價
2、刑法淵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組成部分);
1個單行刑法(創立騙購外匯罪;將逃匯罪的主體由國有單位擴大到所有中國的單位;將非法買賣外匯定為非法經營罪);
附屬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規定;(中國沒有明確的附屬刑法)
3、刑法分類: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調整和保護利益的廣泛性與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機能
刑法的機能實際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體是指刑法在客觀上可能發揮的作用和主觀上人們希望和追求刑法發揮的作用
1、行為規制機能:指刑法具有使對犯罪行為的規范評價得以明確的機能。
刑法是面向未來的,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而不是報復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復和禁止別人模仿。
例1:如張三偷錢,沒人管,那么別人也會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傳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復制自己以前的行為。(其本身無正常意識)。
用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極為罕見的行為即使是社會危害性極大也是不能當作犯罪來處理,否則就違反了行為規制機能(如刑法第17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負刑責的情形)。
國民得以自由活動的前提條件,是確立公正且透明的行為規范,使其成為人們的行為規范。在此規范的范圍內,人們的自由活動將被保障,同時,當違反規范侵害他人利益時,將被追究責任。
2、保護法益機能:刑法能夠保護而且值得保護的利益。
例如:刑法認為男子的性權利不值得保護。
當侵害的法益發生變化時,罪名也隨之發生變化。(轉化犯)
3、自由保障機能:保障公民個人自由不受國家刑罰權不當侵害的機能;
使國民對自己的行為具有預測可能性;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四)刑法的目的
1、第一層次:刑法的整體目的:保護法益
2、第二層次:分則各章規定的目的(同類客體)。
3、第三層次:各個條文的目的。對各個條文目的的理解不應超出規定該條文的“章”的目的范圍。例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中的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