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歷史解釋。即根據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并不意味著只是探討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據歷史參考資料得出符合時代的結論。歷史解釋也不意味著必須永遠按照過去的觀念解釋現行刑法或對舊刑法的解釋必須仍然適用于新刑法,而是應注重刑法變更的歷史原因。例如,私自開拆、隱藏、毀棄郵件、電報罪,已由舊刑法中的瀆職罪調整到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解釋者應當把握這種調整的理由并做出新的解釋,而不能按瀆職罪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
(8)比較解釋。即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在進行比較解釋時,不可忽視中外刑法在實質、內容、體例上的差異,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與犯罪的名稱,而應注重規定某種犯罪的條文在刑法體系中的地位,從而了解相同用語在不同國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義。例如,日本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詐騙罪,第246條之二規定了使用計算機詐騙罪,第248條規定了準詐騙罪,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后兩種罪名。不能認為,使用計算機詐騙與準詐騙的行為,沒有被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處刑;相反只能認為,這些行為包含在我國刑法第264條、第266條規定的盜竊罪、詐騙罪之中。
(9)目的解釋。即根據刑法規范的目的,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就以目的解釋來最終決定;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條文,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護目的;在確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必須以其保護法益為指導。目的解釋的前提是正確確定刑法規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難以確定的是分則具體條文的目的。例如,規定盜竊罪的第264條的目的,是保護財產的所有權,還是保護財產的占有?規定受賄罪的第385條的目的,是保護職務行為的公正性,還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對此,又需要根據憲法原則和刑法理念與現實,采取多種解釋方法來確定。
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時,既可能采取某一種解釋方法,也可能同時采取某幾種解釋方法,對不同條文可能采取不同的解釋方法(如對A條進行擴大解釋,對B條進行縮小解釋),但解釋必須符合刑法目的。
對于一個詞語的解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它的判斷標準是:對一個概念的解釋是否超出了國民對于這個詞語含義的預測可能性。---韓友誼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