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礙公務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為對象:不包括妨礙軍人執行職務;→妨害軍人執行職務罪
行為內容:阻礙合法的執行職務行為;
主觀方面: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阻礙。
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走私罪;
按一罪從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同時要注意轉化問題;注意不作為的方式
2、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行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
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如果是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屬于第 263 條規定有搶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搖撞騙的定招搖撞騙罪并以第 279 條第 2 款從重處罰;如果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搖撞騙的,則根據第 450 條規定,仍應定第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如果認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錢這種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與詐騙產生法條競合,會導致罪刑不適應,但如果認為此罪可以騙財,但數額巨大的話按詐騙罪處理,那么這樣就會違法罪刑法定原則(因為詐騙罪中規定了,“本法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所以:韓說認為此罪不能包含錢這種利益,張明楷表示支持。
3、聚眾斗毆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ǘ┚郾姸窔藬刀?,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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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 必須雙方都是多人,其中一方至少3人以上;
“斗毆”: 不能有重傷以上程度。此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所以不要求有傷害結果。
法律擬制: 只要致人重傷、死亡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張明楷觀點:只要有一方死人了,兩方都要轉化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除非被殺的一方其他人做了努力避免的保護措施―――韓友誼語,觀點過于超乎大家想像,考試可能性不大
4、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不限于國有(私有的也可以);
?。?)對于偽造高校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論處;
?。?)明知是偽造的高校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則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與有關詐騙犯罪的關系――牽連犯,從一重處斷(按詐騙罪處理)。
注意以下三個罪的條文表述:
A、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B、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此處漏了“毀滅”,因此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按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處理)
C、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此處也沒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如果有這些行為的應當按無罪來處理)
5、聚眾“打、砸、搶”行為的定性
?。ǖ?289 條——首先明確聚眾“打、砸、搶”本身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對該行為應根據具體危害情形而定不同的罪:即如果致人傷殘、死亡 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搶走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以 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