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18 條)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21 條)
注意兩點:
A、包容犯現象:(涉及數罪認定問題);
B、“組織”與“運送” 的區別:
“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 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組織行為具有“復合性”,包含“運送”的環節, 若被組織者與被運送者如具同一性,只定組織一罪;否則,數罪并罰。
13、妨害文物管理罪
文物:“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1)買賣、贈送珍貴文物的犯罪及其相互關系: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325 條)與倒賣珍貴文物罪(326 條);公民個人將合法收藏的珍貴文物進行自售或自贈處理而構成犯罪的僅限于將文物處理給外國人。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以及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
A、只盜不掘的只定盜竊(如把古佛像的頭鋸下來)
B、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過程中并從中盜取了珍貴文物或者嚴重破壞珍貴文物的構成應當作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構成處理(第328條);
14、非法行醫罪:
“行醫”,醫療行為,必須由醫生從事的行為,否則便會有危險;排除人體試驗和變性手術;“非法”: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缺少任何一個都叫非法行醫;
集合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反復多次為他人實施的犯意;
被害人承諾:非法行醫的被害人承諾無效(因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15、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都侵犯林木資源,兩者區別是,看是否侵犯所有權
A、盜伐林木罪――無證(無權)砍伐林木、侵犯 所有權;濫伐林木罪――持證但違規砍伐、侵犯林業管理制度;
B、將國家、集體、他人所 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 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C、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 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2)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注意:此罪不再要求是“以牟利為目的”、也不再要求“在林區”。
(3)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 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 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 地罪處罰。
1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注意:特別再犯問題;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47條):
A、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予以刑事處罰;
B、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加重處罰,因為是包容犯關系;利用、教唆未成 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C、販賣毒品不以純度計,但為走私時將毒品藏于他物之內的除外;
D、注意:此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等行為的,只定一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條):
A、犯罪數量問題;
B、定罪的余地——同其他毒品犯罪的關系;
C、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購、代購毒品,數量達到348條標準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353)
17、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罪:
(1)重點罪名:組織賣淫罪(358條):
A、對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內,所謂“賣淫”,是以營利為目的出賣肉體:
B、包容犯現象:強奸后迫使賣淫的,加重犯,不并罰;
C、與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強迫賣淫罪關系:如果對象同一的,吸收;如果不同一的,需并罰。
(2)賣淫者或嫖娼者本身可能構成的犯罪:傳播性病罪與嫖宿幼女罪(360條)。
(3)包庇罪的擴大化問題:第362條,如前所述,依310條規定,包庇罪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而賣淫嫖娼的行為一般地說僅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但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也以包庇罪論處。
18、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1)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等行為不論是否出于牟利目的,均構成犯罪,但罪名不同(363條與364條)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構成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