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類罪,必須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領土、主權等)
1、間諜罪:
①、參加間諜組織;
②、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③、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不要求明知敵人是間諜組織,只要明知對象是敵人)
注意:行為人既參加間諜組織,又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的,只定間諜罪。
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①本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區別:境外與境內(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②本罪與間諜罪的區別:是否明知對方為間諜性質的組織。也就是說想構成此罪,則必須行為人明知不是為間諜組織刺探國家秘密,否則構成間諜罪。
③如果故意將國家秘密泄露給境內人員,則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④法條競合:如果是軍事秘密的,則構成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3、另外注意幾點:
①資敵罪:要求是“戰時”; ―――資敵行為雖為一種幫助行為,但單獨定罪。
②武裝叛亂、暴亂罪:叛亂具有叛變或投奔境外的性質,而暴亂則完全是在境內實施的燒殺搶奪等破壞行為。
③叛逃罪:
(1)必須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2)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3)必須有叛逃行為: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4)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并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則應通過考察行為人投奔境外的組織、機構的性質、叛逃的目的與動機、叛逃的方式與手段等進行判斷。
(5)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沒有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6)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