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特殊性及其例外(第 398 條第 2 款以及 2002 年的立法解釋);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包括:政府、人大、司法、軍事、政協、黨委
2、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 406 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第 167 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