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親告罪
所謂親告罪是指被害人親自告訴,司法機關才予以處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訴才處罰的犯罪。這類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根據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范圍遠遠大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范圍。
1.侮辱罪(見246條,但當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見246條,但當誹謗行為嚴熏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見257條,但當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見260條,當當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見第270條)。
此外,還應注意刑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表明親告罪并非是絕對親自告訴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