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客體
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犯罪客體的基本內容:
1、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
(在復雜的犯罪構成中,又有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之分);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這里的國家安全指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府安全、社會主義制度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里的公共安全包括抽象的、觀念上的公共安全,如非法持有槍支罪,因為如果只是持有槍支而沒有子彈的話,實際上不可能危害到具體的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此章中重婚罪所保護的法益實際為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人身權利,本應該歸入第六章)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此節本該單獨作為一章)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公權力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第九章 瀆職罪(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十章可以當作單行刑法看待)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犯罪對象常常是犯罪客體的載體,反映了犯罪客體,是判斷客體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是否決定危害的犯罪性質、是否必然受到損害、是否為犯罪分類的基礎與標準、人們認識的難易程度。
3、犯罪客體對判斷罪行的具體運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為例)。
張三偷一輛車的剎車片,此車在行駛時有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侵害了財產權、公共安全兩個客體,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
但如果偷的是四個車輪,此車即無法行駛,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定盜竊。
注意:只有正在使用中才能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