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分類
1、 重罪與輕罪:我國法定刑三年以上是重罪,三年以下是輕罪;
2、 自然犯與法定犯:自然犯侵犯了人類的正直和憐憫;
3、 隔隙犯與非隔隙犯:隔隙犯分為隔地犯、隔時犯,指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時間上或空間上的間隔(與即成犯區別:指隨著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即告完成而且終了)
4、即成犯、狀態犯、繼續犯的區別:結果發生和犯罪終了的關系
即成犯:犯罪行為終了時,危害結果即時出現(殺人)
狀態犯:犯罪行為終了后,危害結果繼續存在(盜竊)
繼續犯: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同時持續的存在(拘禁)
注意:殺人罪有可能是隔隙犯也有可能是非隔隙犯,但一定是即成犯。
(二)法定分類
1、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國事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則第一章的犯罪;
2、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指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特殊身份;
3、親告罪(與自訴案件相區別)和非親告罪;
注意:親告罪不等于自訴案件,親告罪也可能走公訴程序,如偷家人的財物
4、基本犯、加重犯(情節加重、結果加重)和減輕犯;